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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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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93-089 - 1997年12月1日
受托人: 迈克尔·H. 霍兰德,迈克尔O. 唐纳德·麦克科恩. 皮尔斯,小.,
和艾略特A. 西格尔.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为便携式制氧机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领取退休金者的配偶正在接受肺移植评估,并已提供供家庭使用的氧气. 她的医生建议她锻炼身体,提高整体活动水平,以便在手术时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 为了帮助她行走和锻炼身体,医生给她买了一个便携式吸氧器.
雇主拒绝给便携式制氧机提供福利, 指出这在医学上没有必要,因为养恤金领取者的配偶家里已经有供氧设备, 包括一个便携装置.
争端
雇主是否须为领取退休金者配偶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提供福利?
双方立场
雇员职位:雇主必须为养恤金领取者配偶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提供福利,因为这是医疗上的需要.
雇主的立场:雇主不需要为养恤金领取者配偶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提供福利,因为这在医学上不是必要的. 雇主已经提供了一套供家庭使用的氧气浓缩器和一套供家庭外使用的便携式氧气系统, 没有任何理由表明目前的设备令人不满意.
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福利介绍, 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 州, 在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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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的服务应限于诊断或治疗疾病或伤害的合理和必要的服务,并以适当的护理水平提供, 或计划另有规定. 医生规定的程序或护理水平并不意味着它在医学上是合理的或必要的,也不意味着它在本计划范围内. . . .
第三条A. 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的第(6)(d)和(e)条的相关部分说明:
(6)家庭健康服务 &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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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医疗设备
提供租金或租金福利, 在适当的地方, 购买适合家庭使用的医疗设备时,经医生确定为医疗需要.
(e)氧
根据以下条件,在主治医生的命令下,为受益人提供氧气:
1. 患者被转介给指定的肺病会诊医生进行检查.
2. 该顾问的报告连同氧气订单一起提交给计划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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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第三条导言指出,"医生规定的程序或护理水平并不意味着在医学上是合理的或必要的,也不包括在本计划之内.第三条A款. (6) (d)和(e)提供租金或收益, 在适当的地方, 购买医疗设备, 包括氧气, 在主治医生的命令下,适合家庭使用.
养恤金领取者配偶的医疗状况要求她在家中有供使用的氧气. 进一步, 她的医生建议她在预期的肺移植手术前进行锻炼,以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
如果配偶想要有效地散步和锻炼,便携式氧气装置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用人单位, 然而, 是否已提供供家庭使用的氧气浓缩器和供家庭外使用的便携式氧气系统. 没有提供任何文件来支持这种额外的便携式供氧系统的医疗必要性, 或领取退休金者配偶已使用的两个氧气装置不足. 因此, 符合雇主福利计划的规定, 雇主不需要为额外的氧气设备提供福利.
受托人的意见
符合雇主福利计划的规定, 雇主不需要为养老金领取者的配偶购买额外的便携式氧气设备提供福利.